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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就当为国做慈善(1 / 2)

<h1>第18章 就当为国做“慈善”</h1>

国内的专利法,是84年才立法的。 在此之前,国内用外国人的专利技术,大多是不给钱的(当然如果工业基础太差、告诉你答案你都不会抄,还是要外国人技术支持,那当然会收你高额的技术服务费)

国内的著作权法,要到90年才立,貌似专利法还晚了6年。但即使在此之前很久,国内也有向引进的外国出版物支付版权费用。

在法律之外,还有《书籍稿酬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条例对版权进行临时性保护。到80年3月——也是八个月之后,我国也会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言以蔽之,在当时的国,对版权的保护,是优于对专利的保护的。

用外国专利不用给洋人钱,放外国电影、翻外国小说却要给钱。

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国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主要靠单位的工资奖金生活,而艺战线的工作者,却早早依赖了稿费。所以一旦在洋人的问题破了例,很容易出现利益分配的疑难杂症,并且导致稿费体系的混乱崩溃——

假设引进《追捕》不用给原作者钱,那凭什么只有你沪江电影制片厂一家引进?春城厂、京城厂看到该片火了之后,能不能也跟风翻译一把、然后各地院线划地自守拉帮结派?

为了维护住这个圈子的经济体系秩序,遵照国际惯例给个几万美元、买断在内地的独家版权,相之下社会综合效益显然更好一些。

当然,正如前所说,这个时代的对外版权贸易,基本只有“一口价买断”这种形式,而不可能是“票房分成”。

一来外国人看不国内的票房,二来技术也没法统计,很多东西也不适合透明。

相当于后世的络写手,如果不相信某些野鸡小站的后台订阅数据,那肯定要倾向于签买断约,而不会谈分成约。(这里是拿那些辣鸡站举反例、说明道理。某点是名牌大站,数据公信力很好)

半年前徐凌主导引进《追捕》的时候,厂里跟曰本人谈的也是这种买断制。

今天顾骜想跟他谈,肯定也是在这个模式基础之。

……

或许是因为苏萍、萧穗等徐凌信任的间人背书,短暂的试探交锋后,徐凌对顾骜的人际关系和斡旋能力,已经没什么怀疑了。

能出访多次、并且在档报发表多篇章的人,对国家的舆论导向、审查尺度肯定是极为熟悉的,宣传战线认识的朋友也不会少。

不过,谈到具体的商业定价问题时。

尤其是顾骜再次介绍了他在香江的合作伙伴、以及可以提供的代理空壳时,徐凌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小顾,这门生意,可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他抿了一口茅台,右手食指指微曲敲击着桌面,

“你找的那家香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商,我看过了。你想挂靠资质当介,这没问题。但你以为如今的介是赚钱的么?不,那都是赔钱的。

你指望倒卖版权赚差价,这在国内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不会看着任何‘捡漏’的间商赚差价,最多只有原制片方可以赚到钱。否则厂里是违反了政策,将来也是会被查被处罚的。”

后世版权自由交易较发达的年代,倒腾版权、捡漏赚差价是很正当的生意。

如一本,某个版权间商或者代理商,赌这个写手将来会大火、他的所有作品改编权都会升值,那先当一把“伯乐”,在对方还贫贱的时候低价入手。等他真的火了,再把版权高价倒卖给真心想拍电影拍剧的。

有点儿像缅甸那边的“赌石”,玩的是眼光和捡漏。

但是在国内,直到80年代前半叶,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哪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明规定。

因为国内认为这是投机倒把,而且很容易催生与电影制片厂关联的交易人、故意弄虚作假饱私囊——

如果允许的话,那万一制片方卖价5万的片子,间商转手后再卖给制片厂,而制片厂里有个人收了间商的钱,骗国家说“这片子值10万”。然后间商赚了5万、还可以从这5万里拿一部分给国营制片厂的拍板人当回-扣。

因为任何艺术品,都是无法用严格客观算法来估值的。

名画、电影、书法、瓷器……这些东西究竟该值多少钱?计划经济是算不出来的。

艺术天生是洗-钱和腐-败的最佳载体,所以只能一刀切——只要赚差价,不许买。任何想给艺术作品做间商的人,只许赔本,不许盈利。

徐凌言简意赅地阐述了政策,最后总结道:

“所以,我们国内只允许译制片厂直接问制片方购买版权。如果非要问二道贩子买,那这个二道贩子也不许加价,必须是按照他问制片方买时的原价卖给我们,甚至是亏本价。如果让二道贩子赚到钱了,那是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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