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个条例界定的比较的模糊,而且这样子的情况一般的还是比较的能够让人钻空子的,对物权法什么的法律来京,这个《拆迁条例》还是比较的让人感觉到抵触的。
比如说是拆迁补偿的问题,我们国家这样打的一个国家,拆迁补偿当然是不能够一样了。要是说在上海市区的话,拆迁了人家的房子,一平给人家五千也不够啊,毕竟上海是一个大都市,大都市是要有大都市的价格的,这样子的话,地方有关领导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就能够显现出来了。
在这样子的一个情况下,没有人能够想象的到在这样子的一个情况下事情会怎么样正常的解决,拆迁的部门是有《拆迁条例》作为依据的,这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嘛。
有的地领导就说了,老百姓阻碍城市的发展,暴力抗法,那是以卵击石的,这样子的事情我们是一定要严厉的打击一下的,在这样子的一个情况下,老百姓就成了一个弱势群体了。你给的补偿不够,而且又要强拆,这就形成了一个社会矛盾了。
而要是说到这样子的补偿的话,要是用在沂蒙山区,一个平方给五千,显然这样子的一个价格又高了一点,这样子的话,地方政府的利益势必是要受到一定的损失的。
在这样子的一个情况下,我们不能够不说这《拆迁条例》是比较的让人感觉到规定的偶遇点模糊。而且,到底是先拆迁,还是先补偿,这样子的问题条例中并没有非常的明确的提出来,比如说不达成补偿的协议就不能够把这样子拆迁进行下去。
这样子不成,这样子少数的钉子户是一定会影响到城市的开发的,这样子的话,对地方的经济发展是非常的不利的,但是这样子的情况要是说有一个相当的大的影响的话,那也是能够说明这样子的问题是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了。
但是要是说西安拆迁后谈补偿的事情,制定这个条例的人也不敢这样做的,你先把老百姓的房子给拆迁了的话,那人权怎么样办啊,老百姓还有没有人权啊。
西方,尤其是美国那边,总是想挑一个机会说一点国内的人权的问题,要是在条例上规定了西安拆迁后补偿的话,那这样子的事情不是正好给别人一个借口吗?
因此,在条例上的一些规定是比较的模糊的,于是地方上的一些人也是比较的机灵的他确实是给补偿了,但是给的非常的低,比如说是在上海这样子的地方,四五百万的市值,给你五六十万的补偿,这样子的话,那老百姓显然是不愿意拆的。
当然了,这不过是少数的刁民的行为,并不是大家的集体的行为,但是地方上的人说了,我给了你补偿了,你不拆迁的话,那这样子的情况下是你不配合城市改造啊,不是我不给你们补偿,限期你在什么什么样子的情况下搬离这个地方,要不然就强拆了。
这样子的话,地方上的领导首先是在表面的道理上是站得住脚跟的,给你补偿你不要,那就怪不得别人了。于是强拆就出现了。这个是关系到城市发展,需要修建公共设施的时候的一些矛盾,当然了,这样子的情况也是非常的少数的一些矛盾了。
毕竟拆迁的时候,大部分的老百姓还是比较的配合拆迁的,有那么一两个钉子户也是正常的事情。但是要是这样子的的事情是开发小区,是房地产商人要用这样子的地方盖楼,而不是城市的公共设施的话,那这样子的情况下就是另外的一种景象了。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啊,这样子的一个事情那还是相当的让人感觉到不可思议的,在这样子的事情上,闹的最欢实的人往往的是最后得到的好处最多的人。
就像是在南京的一个地方,这南京发展的也是相当的快的,在这样子的一个情况下,拆迁盖楼这样子的事情也就是比较的多了。不过好像是南京的这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公共设施的拆迁的过程中做的是比较的到位的。
因此,在这样子的一个情况下,在这个方面倒是没有遇到太多的钉子户,但是,这个事情也并不是说南京这个地方是不出钉子户的,什么样子的事情是叫做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啊,这这个样子的一个情况下南京就出现了这样子的一个主,那真的叫做不鸣则已,一鸣惊人。(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a href="<a href="http://"" target="_blank">http://"</a> target="_blank"></a>,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