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类罪,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其他人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
反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
这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成果。
那位书友说屠城是“有效”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很多时候,它的确是有效的。
但是大家应该再做进一步的思考。“有效的”,就一定是“必须的”吗?
作为一个经历过南京大屠杀惨事的民族,对这一点的认知,应该具有基本的判断能力才对。
老周要说的是,即便是“有效的”手段,也不一定就“必须”被采用。这就是“坚守底线”和“不择手段”的巨大分野,同时,这本身就是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你可以“不得已而用之”,但是之后会被追究,会被作为污点记录,而不是该称颂,赞美。
从一战开始化学武器的大规模使用,到当今人类社会实行全面禁止和制裁,其实已经能够说明这个问题。
第三个,是立场的问题。
的确,人人皆有立场,人人皆有不同,但是别忘了还有两个东西,叫共同价值和普遍共识。
人人皆有不同的反面,是人人皆有相同。
或者说,人是一个个的个体,自然具备个性,但是人同时还是社会动物,所以,当然也会有共性。
换一种说法,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就是要求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存在一些共性。
丢开一边只强调另一边,不是智者所为。
尊老,爱幼,孝亲,守法……降到最低层面,保障生命权和生存权这两项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应该是所有人起码的相同。
作为一个现代人,这一点想必也应该被接受。
喜欢历史文的书友们,多数也喜欢研究历史。而读史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认知问题。
回到屠城那一节,我们现在是不是就可以这样理解:它在当时或许的确是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选择,但是这种行为,起码并不值得被歌颂。对不对?
老周也算是半个历史爱好者,今天花一点时间,将自己读史时用的方法论告诉大家,算是一管之见,有帮助最好,要是没用,大家可以继续探讨,或者一笑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