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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2 / 2)

“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客户和主户,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

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国家财物,当然要保其不失。”

苏油摇头,继续背诵条文:“以十户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

“我想问的是,要是农户偏偏就是亏损了官本,那该怎么办?水旱非时,难道律文规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吗?”

“我们接着往下: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结保请领青苗钱,每保须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头。”

“这里提到了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和坊郭人户抵当,苏油想问,是不是农户和坊郭人户亏损之后,就用这些保主户,甲头的物力充抵?”

“诸户结保,名义上是防止游手好闲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发生。其实质,还是因为保户其家产可以作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还是出于‘不得亏蚀官本’这条文字。”

吕惠卿不觉得有什么毛病:“天下不皆如此吗?难道四通商号在蜀中,不也是如此?”

王安石以为苏油与司马光曾公亮一样,是准备提利息过高那一套说辞:“明润,对赈济百姓来说,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固然不若与之。但是以明润之能,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议不行。为什么呢?因为来日不可继也。”

“不可继,则是徒知惠,然不知为政。此非惠而不费之道也。”

“要放贷,必然会产生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难道不应该通过贷款收息,努力增加仓储,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吗?没有这二分息,行吗?”

苏油再次摇头:“参政,这个我们一会儿再说。律文上还有:如依以上定额贷出,更有剩余本钱,其第三等以上人户,委本县量度物力,于以上所定钱数外,更添数支给。”

“各位只考虑到各人户踊跃贷款,县中拿捏的情况。想没想到过,各人户不愿借贷,而州县硬性摊派之弊?”

“还有:在夏秋两次收成之后,随两税偿还所借青苗钱时,须在原借数外加纳三分或二分息钱。”

“以诸位之能,可知我大宋官员的德性,他们是会选择就高不就低呢?还是就低不就高?所以说,将《青苗法》收息定为三分,不为过吧?”

“刚刚我说过,国家财政治理,和寻常商贾经营,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只看近利。如果眼光仅仅落在官本盈亏这四个字上,就是已经落了下乘。这不是经济之道,而是商贾之道。”

“经济之道,在于使民得养,使国足用,民富而国强,国强而民富,两者不能分割开来。”

“三分之利,其实与如今民间普遍借贷的四分相近。”

“这世界上没有谁是傻子,参政和寺判所言民间近倍之息,那是青黄不接之时,富户煎迫小户的办法,但不是主客户之间长期合作的办法,也不是乡间的常态。”

“如果这样,则小户必然视大户若仇寇,那《青苗法》中要求大小诸户联保的基础,就同样不存在。”

“正常乡村中的农业春秋两贷,据我调研,其实只是收益的近倍,不是本金的近倍。否则借贷之人,一年之后如何偿还?如果这是大宋的普遍现象,大家想想,这个国家还能维持百年?”

“当然我不是说这四分息就不厉害,四分息,已经将农人一年所得几乎掠夺殆尽,剩下的那点,仅够一家人维持半条命。”

“但是三分息就能缓解这个问题吗?三分息或许能解二等户,三等户一时煎逼之急,但是对四五等户来说,又有多少区别呢?维持半条命变成维持大半条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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