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第907章</h1>
反而继续抨击她。
最终。
导致了这个“周小清”生出了轻生的念头,跳下了楼。
目前虽然抢救了过来,但却成了植物人。
“up,这个事情……有办法让那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看着青岚发来的消息,秦牧皱了皱眉头。
这个案子……
说实话,又是一个比较难办的。
论坛里不少法律专业的人都分析了一遍事情的可行性。
想要让所有参与了此次事件的人遭受制裁……
非常难。
首先。
这个案子最多涉嫌了诽谤罪,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指责。
但……
若论传播量和扩散范围的话,仅仅是那一层楼的人在指责周小清。
并未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只有那些点赞数量超过了一定标准的评论,能符合立案条件,判处相应的诽谤罪。
当然。
如果论坛里的粉丝们悟出了帮人点赞,可以加刑的终极奥义……
自发找到这个视频,进行点赞。
那这些人都可以受到诽谤罪的制裁。
不过……
这个事情只可意会,不能言传。
如果被查出来有人组织点赞,该网络传播的数据将作废,不被法院采纳。
属于说出来就不灵了的法子。
而论坛的人虽然多,但要在不说明的情况下,让所有人都去帮这些喷子们点赞……
几乎是不可能的。
毕竟……
论坛里的大部分人三观都是正常的。
谁会闲着没事去帮喷子们点赞?
其次。
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有人发“怎么不去死”的言论,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
在刑法中。
从教唆层面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情况,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案件里。
周小清属于十二岁,已经满了八岁,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