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7章(1 / 2)

<h1>第907章</h1>

反而继续抨击她。

最终。

导致了这个“周小清”生出了轻生的念头,跳下了楼。

目前虽然抢救了过来,但却成了植物人。

“up,这个事情……有办法让那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看着青岚发来的消息,秦牧皱了皱眉头。

这个案子……

说实话,又是一个比较难办的。

论坛里不少法律专业的人都分析了一遍事情的可行性。

想要让所有参与了此次事件的人遭受制裁……

非常难。

首先。

这个案子最多涉嫌了诽谤罪,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指责。

但……

若论传播量和扩散范围的话,仅仅是那一层楼的人在指责周小清。

并未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

只有那些点赞数量超过了一定标准的评论,能符合立案条件,判处相应的诽谤罪。

当然。

如果论坛里的粉丝们悟出了帮人点赞,可以加刑的终极奥义……

自发找到这个视频,进行点赞。

那这些人都可以受到诽谤罪的制裁。

不过……

这个事情只可意会,不能言传。

如果被查出来有人组织点赞,该网络传播的数据将作废,不被法院采纳。

属于说出来就不灵了的法子。

而论坛的人虽然多,但要在不说明的情况下,让所有人都去帮这些喷子们点赞……

几乎是不可能的。

毕竟……

论坛里的大部分人三观都是正常的。

谁会闲着没事去帮喷子们点赞?

其次。

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有人发“怎么不去死”的言论,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

在刑法中。

从教唆层面来看,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

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是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情况,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这个案件里。

周小清属于十二岁,已经满了八岁,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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