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8章(1 / 2)

<h1>第458章</h1>

确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这种人身权利,仅限于人身,不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

也就是说,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

仅限于人身安全。

而这个案子里……

伴娘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点,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来看,这项公民权利由来已久。”

“在古代,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我国《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再接着。

张玮继续阐述己方辩护观点,这些资料都是秦牧准备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

便有无限防卫权。

古代的时候,对于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侠仗义,将其击毙,并且官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初从财产……

逐渐演变到了如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文明在演变,从财产到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

“但是……”

张玮昂首挺胸,望着公诉人,沉声道:“但在如今,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一项写在了刑法里,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实亡!”

“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大部分类似的案件,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

“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个著名案子。

邓玉娇,系某洗浴中心的员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两人的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结果被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起诉。

针对这个案子,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同样围绕无限防卫权,对其展开积极辩护。

始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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