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1 / 2)

<h1>第344章</h1>

秦牧想了想。

接着说道:“这样的话,那就存在着非故意误导。”

“这两个女子求助的时候,未说明缘由,使男孩误以为是救人,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这个因果关系属于非故意,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

并没有过失杀人罪的概念,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作为求助者。

有义务向救援者说明所有情况,讲清楚事件的危险性。

若因为没表明清楚情况,产生了误导,同样构成了过失犯罪。

因为她们的过失……

使得男孩下水试图救人。

“那……那如果都清楚是救狗呢?”

宋天成咽了咽口水,也跟着问道。

作为目击者。

他当时离的比较远,只看到了大概经过。

秦牧接着说道:“如果双方都明知是救狗,从而导致溺亡,在刑事上则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不存在错误认知。

也不存在过失隐瞒。

也就是说……

所有行为,都是男孩基于正常认知,出于见义勇为的热心,而做出的。

跳入水中的行为……

系危险自陷。

虽然男孩因此而丧生,但和两名女子在法定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和平时的认定,有着逻辑上的区别。

“不过她们两人,在一只狗落入水中的情况下,出于慌乱,向未成年求救,并且放任未成年下河,这种行为……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说到这里。

秦牧轻叹了一口气。

刑事上和她们无关。

民事上,却和她们有着不小的关系。

民事上对于赔偿的认定,是基于民法典对于事件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的。

就如同他之前遭遇了黑中介,签了合同反手起诉一样。

己方过错较少,大部分过错都在黑中介。

过错越多,赔偿责任越多。

这个事件……

两名成年女子,遛狗不牵绳。

向未成年男孩求助。

放任其下水。

再加上事后离开等行为,至少要承担一半过错!

“才一半?”

张清源等人听完,有些愤愤不平。

表示十分不理解。

在他们朴素的观念里,这就该是这两个女子的全部责任!

如果不是她们不牵绳子,也不至于引发后续事故。

她们大喊大叫,向男孩求助,才导致男孩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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