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制片公司经常使用“经当事人授权”作为电影宣传的噱头,但实际上美国联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要取得当事人的授权。
拍摄电影是好莱坞和制片公司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出于艺术和商业上的考虑,电影可能会披露主人公的私生活,虚构一些吸引眼球的情节,制造或升级主人公与他人的矛盾等等。
当然,这些对现实的扭曲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协调不当制片公司就有被诉至法院的风险。
最初墨菲收购版权也是不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现在麻烦出现了,斯坦顿工作室的影片完全可以不按照自传走,而是变成依据事实改编。
至于其中的度,他的律师罗伯特对娱乐法研究极深,像往常那样继续担任未来剧组的法律顾问,自然会尽可能的避免雷区。
既然打定主意要推进这个项目,墨菲也让罗伯特提前做了针对性的预案,这方面主要是针对乔丹-贝尔福特可能会带来的麻烦。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找制片公司麻烦无非就是那些固定的套路。
首先是诽谤罪,改编电影虚构或不当使用了对当事人产生负面作用的情节,如婚外情、吸毒等,使得当事人感到自身名誉、社会地位受损,便构成诽谤罪。
其次是隐私权,为了使故事内容更加丰满,也为了吸引观众,改编电影通常会加入许多当事人不为人知的信息,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不愿公开的信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墨菲在编写剧本时,就尽可能的躲开这些雷区,如果乔丹-贝尔福特真的做些什么,也不会坐以待毙,就像总有人跳出来说大卖影片侵犯自己的版权一样,好莱坞在这方面也有系统的举措。
诽谤指控针对的是虚构的情节,真实事实显然是对诽谤的抗辩,美国宪法给予‘真实的言论’以特权保护,只要证明电影中的情节是真实的,即可豁免诽谤责任。
以言论自由实现隐私豁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做出了规定,电影作为一种表达言论的方式,自然受到其保护,如果一部电影使用的素材源自公共记录,如新闻报道、公开信息、官方登记信息等,其创作就不受到约束。
还有,如果一部影片能拿到报道某件事的记者的授权,同样具有合法的版权。
这些足够罗伯特这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做出合适的安排了。
乔丹-贝尔福特的登门,无疑意味着墨菲与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的谈判正式破裂。
在好莱坞,如果原作者强烈要求的话,很多导演愿意做出让步,但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显然没有意识到墨菲并不在这一行列当中。
就算没有乔丹-贝尔福特,墨菲也不可能与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合作,他那超高的片酬就是最大的阻碍。
墨菲的导演片酬让很多好莱坞制作厂赶到头疼,但他拍摄的影片总能给予投资者更多的回报,因此并不缺乏合作对象。
明星们的高片酬则让好莱坞背如芒刺。
如今的墨菲不止是个导演,还是个投资人,去年借助经济危机的机会投资了多部影片,斯坦顿工作室更是一直在与其他电影公司合作《电锯惊魂》系列和《权力的游戏》系列,演员的高片酬同样让他头疼。
《电锯惊魂》系列还好说,一个主要角色不会存活太久,《权力的游戏》却不同,这部剧集捧红了很多演员,也让这些演员成为各自角色代言人,随之出现的就是每一部大热美剧都无法避免的大幅度加薪问题。
像杰西卡-阿尔芭和玛格特-罗比这些演员,每一集的片酬已经上涨到了数十万美元,最新一季的《权力的游戏》,演职人员的片酬占据到了总制作成本的百分之三十。
但这是好莱坞的普遍现象,甚至是业内的规律,根本不是墨菲一个人就能解决的,那些演员也是人,也有欲望,不可能为了某个出色的角色或者所谓的艺术追求,就傻乎乎的给他免费打工。
这些人还好说,那些如同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般的巨星,片酬才是恐怖。
不过这种事一个巴掌拍不响,即便他们的片酬超高,还是有公司乐意使用他们,这就是巨星。
因为他们的名字在“钱说话”的好莱坞具有魔术般的效力,能左右制片厂老板的决策。说到底,就是一个钱字。有了他们的加盟,投资人愿意砸钱投拍,观众愿意掏钱购票,这完全是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主导之下的供求关系使然。
正因为此,好莱坞的明星片酬屡屡突破天花板,不但基本片酬高达2000万美元,而且还要参与票房分红,少则百分之十,多则可达百分之二十五,令好莱坞芒刺在背,忍无可忍。
比如,排名史上明星片酬榜首的基努-里维斯在2003年因《黑客帝国2》和《黑客帝国3》这两部影片,所获得的片酬为3000万美元外加票房分红的总收入高达1亿5600万美元;阿诺-施瓦辛格主演《终结者3》的片酬是2000万美元,外加百分之二十的票房分红,而该片的全球总票房为4亿3000多万美元,其中的百分之二十都要归施瓦辛格。
这也可以说是劳资双方的博弈。